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半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史延涛,男,汉族。
被告:黄水勤,女,汉族。
原告史延涛诉被告黄水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史延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延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延涛撤回对被告黄水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水勤负担。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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