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涛申请执行方鼎公司、金仕玺公司、天正公司、刘长军、王子恒、王全峰、岳红霞、岳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0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5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鼎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长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子恒,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全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红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岳红涛,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张洪涛申请执行方鼎公司、金仕玺公司、天正公司、刘长军、王子恒、王全峰、岳红霞、岳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5万元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评估、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宏伟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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