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伟鹏申请执行沁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02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80—1号

申请执行人侯伟鹏,女,汉族。

被执行人沁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安雄哲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39号楼1902户的房产(登记证号为201118664),消除抵押权后过户给申请人白君霞的义务。申请人白君霞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吕 军 尚

审  判  员  郭 林 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志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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