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80—1号
申请执行人侯伟鹏,女,汉族。
被执行人沁阳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许立二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安雄哲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39号楼1902户的房产(登记证号为201118664),消除抵押权后过户给申请人白君霞的义务。申请人白君霞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吕 军 尚
审 判 员 郭 林 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志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