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执行禹州市金贝尔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河南省禹州市四方铸造有限公司、高建伟、张雪珍、张雪芳、闫怀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02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10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负责人:刘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金贝尔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禹州市四方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彩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建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闫怀营,男,汉族。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执行禹州市金贝尔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河南省禹州市四方铸造有限公司、高建伟、张雪珍、张雪芳、闫怀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禹州市金贝尔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河南省禹州市四方铸造有限公司、高建伟、张雪珍、张雪芳、闫怀营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宏伟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志军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