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长葛市农林局、长葛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0:01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42号
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胡保福,任该社社长。
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俊营,任该市市长。
被告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杰华,任该镇镇长。
被告长葛市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姬玉山,任该局局长。
被告长葛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任该中心主任。
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长葛市农林局、长葛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已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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