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荣申请执行金都公司、怡顺公司、黄献法、黄献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0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194-2号
申请执行人梁丽荣,女,汉族。
被执行人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莲城华庭13幢。
法定代表人杨欣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市怡顺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献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献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献举,男,汉族。
本院执行梁丽荣申请执行金都公司、怡顺公司、黄献法、黄献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丽荣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都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河南远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都公司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莲城华庭产权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9409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9479号商业房进行了评估,并在淘宝网上依法公开拍卖。由于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梁丽荣申请以流拍价,将被执行人金都公司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莲城华庭产权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9409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9479号(不含20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面积102.19平方米)的商业房抵偿给她,以冲抵金都公司欠其债务。怡顺公司以该房产抵押,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贷款,由申请人梁丽荣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金都公司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莲城华庭产权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9409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9479号(不含20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面积102.19平方米)的商业房,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梁丽荣(抵偿价款1813.4347万元)。
二、梁丽荣持本裁定到相关房地产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宏伟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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