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伟申请执行森海公司、徐延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0:0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第82-1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森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俊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延超,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徐亚伟申请执行森海公司、徐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森海公司、徐延超银行存款715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评估、拍卖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宏伟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介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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