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18号
原告郑州梨园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淑梅,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耀田,任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俊良,任该管理中心主任。
原告郑州梨园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减少诉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梨园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梨园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梨园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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