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永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普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白鸽,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山矿。
负责人耿平,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杰,系该矿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佳佳,系该矿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建武,男。
委托代理人董建伟,男。
委托代理人姚铁,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勤学,任该单位负责人。
上诉人周口永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山矿与被上诉人董建武、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周口永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山矿。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岳利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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