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花,女。
委托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见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月鹏,男。
上诉人冯桂花与被上诉人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桂花的委托代理人虎建伟,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月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岳利花
审判员 吴遂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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