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51号
原告:白建勋,男,回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临颍支公司。
原告白建勋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临颍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建勋诉称:白建勋于2012年9月7日向太平洋人寿保险临颍支公司投保大病保险金泰人生5份,每年缴费4180元。2015年1月8日原告白建勋在河南省胸科医院做主动脉造影术和主动脉覆膜支架植术,花费19万元,现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规定为由不理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保额5万元,加上6年所得红利共计7万元,并退还20900所缴保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临颍支公司并不存在,存在的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或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白建勋所诉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临颍支公司不存在,应当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白建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建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退还原告白建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梦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