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高诉王明亮、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57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638号
原告陈海高。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亮。
委托代理人赵耀亭。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海高与被告王明亮、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诚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高委托代理人孙东晓、被告王明亮委托代理人赵耀亭、被告河南安诚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海高诉称:2014年5月24日,被告王明亮驾驶豫LV0008号三轮车行驶至郾城医药公司门口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花去各种费用数万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明亮赔偿原告陈海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5229元;(2)被告河南安诚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明亮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我已垫付费用5000元,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河南安诚财险公司辩称:如果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我公司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的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邮寄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被告王明亮驾驶豫LV0008号三轮车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南郾城医药门口处,与原告陈海高骑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陈海高左足背皮肤撕脱伤、左足第1趾骨骨折、左额部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明亮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海高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海高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损失医疗费13419.55元,被告王明亮垫付费用5000元。原告受伤时在漯河屠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700元。上述肇事的豫LV0008号车辆交强险投保于被告河南安诚财险公司,保险期间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病历、缴费票据、误工证明、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且已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因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原告陈海高的损失如下:(一)医疗费13419.55元。(二)误工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误工费按3个月赔偿,数额为11100元(3700元×3个月)。(三)护理费7020元(28472元÷365天×90天)。(四)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60元(14天×40元)。(五)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合计32299.55元。该损失由被告河南安诚财险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元、误工费11100元、护理费702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8320元(10000元+11100元+7020元+200元)。余款3979.55元(32299.55元—28320元),由原告陈海高及被告王明亮按责任比例分担,由于王明亮已垫付费用5000元,此数额大于其应承担的数额,故王明亮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王明亮、河南安诚财险公司的辩解理由,合理部分,本院已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海高交通事故赔偿金28320元。
二、驳回原告陈海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陈海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洁琼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