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阁、杨玉榜、张焕萍、白雪菲、白羽菲诉被告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根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55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233号

原告白阁,男,67岁,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杨玉榜,女,66岁,汉族,文盲。

原告张焕萍,女,36岁,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白雪菲,女,10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焕萍,系白雪菲母亲。

原告白羽菲,女,6个月,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焕萍,系白羽菲母亲。

原告白阁、杨玉榜、张焕萍委托代理人白贺伟,男,汉族,下岗工人,高中文化,系白贺桥之兄,。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翟耀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四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根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开封公司)。

负责人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俊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高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纯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员工。

原告白阁、杨玉榜、张焕萍、白某甲、白某乙与与被告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运输公司)、张根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开封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阁、杨玉榜、张焕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贺伟、翟耀华、被告平安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四平、被告张根成的委托代理人晁伟、被告人寿财险开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俊洋、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纯龙和王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日13时52分许,唐东阳驾驶豫A95N1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上行789KM+500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随后魏红星驾驶车架号为LGDCM81L86A110354的专项作业车(拖车)和操作手白贺桥巡逻至此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张根成疲劳驾驶豫B97126号中型普通货车撞上站在行车道上的白贺桥和豫A95N1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唐东阳,造成白贺桥和唐东阳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根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红星负事故次要责任,白贺桥负事故次要责任,唐东阳负事故次要责任。豫B97126号中型货车的登记车主是平安运输公司,该车在人寿财险开封公司投有交强险,豫A95N1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永诚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张根成连带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总计634462.3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和永诚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运输公司辩称,1、豫B97126号中型货车系张根成出资购买,挂靠在我公司名下经营,张根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我公司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根成疲劳驾驶没有事实根据,张根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豫B97126号车在人寿财险开封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根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我方认为白贺桥在高速公路上违章施救,唐东阳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或全部原因,我方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事故认定书所划责任予以重新认定;事故发生后我方为原告家属垫付了5000元;事故车辆是我方所有,挂靠在平安运输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愿意在保险限额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部分赔偿项目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酌情不予支持;我方正在受刑事追究,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被告人寿财险开封公司辩称,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部分;本次事故造成多人死伤,请求法院为其他人员保留适当保险份额;根据合同约定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

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公司辩称,原告方应当提供死者唐东阳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单原件,以证明在我公司投有保险,且豫A95N19驾驶员唐东阳具有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交强险合同约定在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豫A95N19号车属于故障车,停靠路边未被使用,且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上显示,豫A95N19号车与张根成和受害人白贺桥所驾驶的施救车未发生碰撞,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对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对原告方的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原告方将我方列为共同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将施救车辆方及其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13时52分许,唐东阳驾驶豫A95N1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上行789KM+500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随后魏红星驾驶车架号为LGDCM81L86A110354的专项作业车(拖车)和操作手白贺桥巡逻至此进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张根成疲劳驾驶豫B97126号中型普通货车撞上站在行车道上的白贺桥和豫A95N1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唐东阳,造成白贺桥和唐东阳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大队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4)第100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关于白贺桥的死亡:张根成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驾驶员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红星在施救故障车作业拖车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摆放警告标志,违反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车辆因遇障碍、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规定,白贺桥在施救故障车时违规在行车道上实施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规定。以上魏红星和白贺桥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两人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关于唐东阳的死亡:张根成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驾驶员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东阳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在来车方向没有摆放警告标志,车上人员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规定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白贺桥1979年6月30日生,其父白阁1947年3月1日生,其母杨玉榜1948年10月5日生,其长女白雪菲2004年12月28日生,其次女白羽菲2014年4月30日生,白贺桥及其父母、女儿均为城镇居民。漯河市召陵区天桥街办事处滨河路社区居委会2014年出具的证明上显示,白阁和杨玉榜共生育三子,分别是长子白贺伟、次子白贺杰、三子白贺桥。但原告提供的户主为白阁的户口本上显示白云红系户主长女,原告称白云红系白阁大哥的女儿,白阁大哥早亡,白云红的户口挂到了白阁的户口本上。

豫B97126号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根成,挂靠在平安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该车在人寿财险开封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自2013年10月23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2日24时止。豫A95N19号车在永诚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自2013年10月30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9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张根成向原告方支付过5000元。

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

另查明,该起事故中另一死亡人员为唐东阳,因唐东阳死亡其方所受的合理损失扣除豫A95N19号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财险河南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后剩余425472.36元。

本院认为,对于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大队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4)第100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被告张根成、平安运输公司和人寿财险开封公司认为责任划分不公平,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故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结论予以采信。因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公司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提出异议,但庭审结束后又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该事故在交警部门的卷宗材料,故本院对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公司该要求不予准许。

漯河市召陵区天桥街办事处滨河路社区居委会2014年出具的证明上显示,白阁和杨玉榜共生育三子,但并没有显示有无女儿,而户主为白阁的户口本上显示白云红系户主长女,虽然原告称白云红系白阁大哥的女儿,白阁大哥早亡,白云红的户口挂到了白阁的户口本上,仅凭原告所称并不能推翻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本,故本院确认白阁和杨玉榜应按四个人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在该事故中所受的合理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22398.03元/年×20年);2、丧葬费18979元(37958元÷2);3、白贺桥长女白雪菲2004年12月28日生,计算8年,次女白羽菲2014年4月30日生,计算17年,父亲白阁1947年3月1日生,计算13年,母亲杨玉榜1948年10月5日生,计算14年,根据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6035.2元【(14821.98元∕年×13年)+(14821.98元∕年×4年)÷2+(14821.98元∕年×1年)÷4】;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酌定1000元。总计693974.8元。对于五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张根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白贺桥的死亡,因张根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红星和白贺桥两人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五原告的合理损失693974.8元首先由魏红星驾驶的专项作业车在交强险内赔偿110000元,至于五原告是否向魏红星驾驶的专项作业车方主张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对于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公司要求追加魏红星驾驶的专项作业车驾驶员、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但在要求其他人赔偿时,首先应将该110000元扣除,剩余的583974.8元(693974.8元-110000元)和该事故中因唐东阳死亡其方所受的合理损失扣除豫A95N19号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财险河南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后剩余425472.36元,由豫B97126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人寿财险开封公司在交强险按比例赔偿即被告人寿财险开封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五原告63636.06元(110000元×583974.8元÷(425472.36元+583974.8元)】,剩余的520338.74元(583974.8元-63636.06元)被告张根成赔偿70%即364237.12元,因张根成向原告方支付过5000元,故张根成还应赔偿五原告359237.12元。由于豫B97126号中型货车挂靠在平安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故五原告要求被告平安运输公司与被告张根成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对于五原告要求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该事故的事故认定书在对白贺桥死亡认定为,张根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红星和白贺桥两人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没有认定唐东阳承担责任,既然唐东阳不对白贺桥的死亡承担事故责任,豫A95N19号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财险河南公司就不应对五原告赔偿,故本院对五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庭审中被告平安运输公司又称其与豫B97126号中型货车的挂靠关系已于2014年6月3日到期,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阁、杨玉榜、张焕萍、白雪菲、白羽菲63636.06元。

二、被告张根成和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白阁、杨玉榜、张焕萍、白雪菲、白羽菲359237.12元。

三、驳回原告白阁、杨玉榜、张焕萍、白雪菲、白羽菲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60元,原告白阁、杨玉榜、张焕萍、白雪菲、白羽菲2417元,被告张根成负担7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慧杰

审判员  刘 晓

审判员  万俊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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