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江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强,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江海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召陵区农信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召陵区农信联社于2014年3月12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江海归还贷款本金40万元及截止2014年3月12日前的利息35万元。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召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董江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江海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上诉人召陵区农信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强、胡亚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珂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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