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和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松,该社员工。
上诉人程和平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源汇区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设、被上诉人源汇区农信社委托代理人王学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吴增光
审判员 王路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珂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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