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凝华与齐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5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凝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光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明,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凝华与上诉人齐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凝华于2014年3月21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齐光辉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905.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郾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萍,上诉人齐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刘凝华预交176元、齐光辉预交272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石  笑  云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亚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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