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何党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玉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根平,该公司召陵区周陈小学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惠民、陈玉沛,被上诉人河南正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根平、孙光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珂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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