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二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舞阳县马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乐,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二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晓东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二军及委托代理人方国选、被上诉人刘晓东及委托代理人孙志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珂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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