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巧丽与刘朝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49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朝峰,男,汉族。
上诉人张巧丽因与被上诉人刘朝峰离婚纠纷一案,张巧丽于2014年3月24日起诉到郾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刘朝峰离婚,婚生子刘嘉硕归张巧丽抚养,抚养费由刘朝峰承担。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郾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张巧丽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与刘朝峰离婚,婚生子刘嘉硕归张巧丽抚养,抚养费张巧丽自愿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巧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被上诉人刘朝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石  笑  云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丽(代)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