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马建伟,男,1972年8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爱民,男,1974年4月27日生。
原告马建伟诉被告杨爱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马建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段宇飞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 冯江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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