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菊霞诉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49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五初字第106号
原告宋菊霞,女,汉族,1971年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吴秋菊,女,汉族,1962年生,农民,住卢氏县狮子坪。
原告宋菊霞诉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菊霞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菊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菊霞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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