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曾国权,男,1958年7月13日生。
被告卢氏县电业局五里川供电所。
代表人刘超,所长。
被告刘国民,又名刘东方,男,195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朱阳关镇涧北沟村毛洞沟组。身份证号:411224195602153517。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权诉被告卢氏县电业局五里川供电所、被告刘国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国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国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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