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卢民五初字第157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
被告白某,男,汉族,1989年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
二、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杨某某个人生活用品及衣物由原告杨某某取回。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旭东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