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占民诉被告卢氏县双槐树乡石门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47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利占民,女,1962年5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双槐树乡石门村一组。
代表人王正文,任组长。
原告利占民诉被告卢氏县双槐树乡石门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利占民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利占民负担。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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