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白刘生,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生。
被告李海超,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刘生诉被告李海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刘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刘生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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