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五初字第111-2号
原告刘小买,男,1959年生,汉族。
被告程建萍,女,1976年生,汉族。
原告刘小买诉被告程建萍及李红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刘小买于2015年3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李红新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刘小买起诉的程建萍被告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小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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