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诉被告张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46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三初字第71号
原告王猛,男,1972年6月29日生。
被告张建民,男,1965年3月22日生。
原告王猛诉被告张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薛少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王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猛负担。
代审判员  薛少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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