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法全,男,汉族,1934年6月10日生。
被执行人渑池县仰韶镇西阳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张法全申请执行渑池县仰韶镇西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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