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永胜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6:35:08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淮刑初字第039号 |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永胜,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26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9时许,淮滨县固城乡固城村居民黄XX在淮滨县固城乡街道因摆摊地点纠纷与被告人赵永胜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厮打中,黄XX的右眼处被赵永胜打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黄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永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永胜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001号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人黄X、李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胜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永胜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胜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永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存 春 审 判 员 王 仁 地 人民陪审员 柳 亚 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