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斌申请执行马英杰、杨海涛、李宏光、李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44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马英杰,男,1978年11月2日生。
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76年4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李宏光(又名李红光),男,1968年9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李虎文,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马英杰、杨海涛、李宏光、李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扣工资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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