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银锋诉熊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44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郭银锋,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熊明伍,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
原告郭银锋与被告熊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被告熊明伍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不还加10000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熊明伍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不还,自愿还款200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没有偿还借款。现诉求被告给付借款27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熊明伍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送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银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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