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8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武军民,男,1973年2月9日生。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3年10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曹永祥,男,1972年2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武军民、王志强、曹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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