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朝锋诉茹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43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622号
原告董朝锋,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欢欢,女,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茹伟强,男,成年,汉族。
原告董朝锋与被告茹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9日被告茹伟强借用我现金30000元,后经多次讨要,被告茹伟强不予偿还,诉求被告茹伟强偿还3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茹伟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导致案件无法送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朝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小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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