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王平平,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费恩仓,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费恩仓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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