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399号
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董利明,曾用名董小飞,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诉被告董利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告董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我公司的下岗职工,自2000年以来一直租赁公司的房屋,但长时间拖欠房租不交,经多次催要,总是一拖再拖,截止目前共欠我公司租金40200元。我公司认为被告不讲诚信,没有履行合同诚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此依法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出租赁我公司的房产,并交清所欠我公司全部房租40200元。
被告辩称:我租赁原告房屋有五间,其中住房一间,仓库一间,门面房三间,2011年以后才租的门面房,打的欠房租钱包含2014年全年房租,欠房租是事实,但今年生意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没有钱付房租,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解除租赁合同后,对所欠房租不再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7年7月23日欠条1张;2、2014年7月15日欠条3张。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被告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董利明系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的下岗职工。从2007年至今,被告董利明租赁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房屋,其中住房1间、仓库1间、门面房3间,截止2015年1月10日共欠原告租金40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房产,并交清所欠房租40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房屋,但长期未向原告交付房租,有被告写的欠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交清所欠房租,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房产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与被告董利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董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的住房1间、仓库1间、门面房3间交付给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
三、被告董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渑池县物资总公司房屋租金402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由被告董利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赵国辉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范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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