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08号
原告沈耀光,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春红,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武丽霞,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段群朵,女,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耀光与被告段群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耀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沈耀光负担。
审 判 长 赵国辉
助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张晶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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