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