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金初字第168号
原告崔江锋,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江锋与被告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华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江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国辉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范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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