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赵俊林、曲建新、王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8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
负责人马红聚,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海胜,男,1966年3月8日出生。
被告赵俊林,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曲建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王朝军,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与被告赵俊林、曲建新、王朝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日,被告赵俊林从我社借款200000元,期内利息为月利率9.78‰,逾期利息为14.67‰,借款期限为11个月。2010年10月20日,被告赵俊林向我社申请展期,我社将该笔借款展期至2011年10月1日。该笔借款由被告曲建新、王朝军提供保证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我社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现请求被告赵俊林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曲建新、王朝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赵俊林等被告的详细住址,本院亦无法查证,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主下:
驳回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
人民陪审员  张冬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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