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43号
原告齐某甲,女,1986年出生。
被告刘某乙,男,198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艾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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