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15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乙,男,197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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