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90号
原告李中平,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聚,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家彬,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平与被告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中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亚军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