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骆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7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3号
原告赵某甲,女,1987年出生。
被告骆某乙,男,197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骆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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