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58号
原告张金联,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马如梦,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王勇,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联与被告马如梦、王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俊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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