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80号
原告葛某甲,女,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乙,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与被告梁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800元,共计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菊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艾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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