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上民初字第0000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云东,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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