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上民初字第00063号
原告乔某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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