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5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43号
原告庹某某,女,1990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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