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上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刘玖勇,男,1971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科尔沁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5858-0。
法定代表人李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新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永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玖勇与被告河南省科尔沁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玖勇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玖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玖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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