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29号
原告朱会霞,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
被告刘玉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霞与被告刘玉强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会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俊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果
分享到:
